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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钱培养岂能一走了之

1998-05-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文忠等文

最近,山东省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追索培训费纠纷案。

1991年8月26日,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丰育功与滨州医学院签订了《定向培养硕士生协议书》,并经公证。协议约定,滨州医学院委托同济医科大学将丰育功培养成神经外科专业硕士,在学习期间享受原工资、补助、医疗费、奖学金等待遇。同时约定,丰育功毕业后由滨州医学院安排工作,工作不满15年不得调动;如违反协议,须赔偿学习期间全部费用的2至5倍。1993年丰育功获得了硕士学位。同年8月,滨州医学院又与丰育功签订《定向培养博士生协议书》,约定丰育功毕业后须由滨州医学院安排工作,不满20年不得调动。滨医附院支付了丰育功在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1996年7月,丰育功毕业后回原单位滨医附院工作。同年10月底,丰育功擅离工作岗位,去了青岛市市立医院上班。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滨州医学院、第三人滨医附院依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丰育功毕业后擅离岗位到青岛市市立医院工作,违背了协议,依法应对第三人赔偿;而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招用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丰育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被告丰育功赔偿第三人滨医附院12.951万元、青岛市市立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日前滨州地区中级法院二审作出了“驳回原审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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